关于调整2019年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9-04-16 浏览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2019年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51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人社厅《关于2019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57号)要求,现将我市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785020元。

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8日

法律链接:《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