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事项核查报告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2-04-24 浏览

各参保单位:

为有效防范化解养老保险基金风险,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贪占养老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依据《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事项核查报告工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障基金风险总体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事项核查报告制度。

(一)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死亡人员参保单位报告,参保单位应在4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刑罚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退休人员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其亲属应当及时向参保单位或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有关申报失踪、报案等相关具体情况。失踪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参保单位应到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手续。

三、参保单位要加强与退休人员的联系,主动收集其更新的联系电话、住址及指定的联系亲属信息,并积极宣传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促进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牢固树立法纪观念,增强诚实守信意识。要配合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醒退休人员按时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参保单位对本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服刑、失踪等情况,负有核实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报告的责任。对不履行责任出现虚报冒领、违规领取等问题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责令参保单位追回,不能追回的,由参保单位负责赔偿。